注重完善制度保障。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新的教师职称评审条例,对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机构、标准条件、程序步骤等进行了严格规定。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以科研为主或以教学为主两个系列参评。学校组建新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减少行政领导的委员数量,增加高层次人才的委员数量,委员中无行政职务教授的比例超过50%。
注重统筹职称指标。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教师职称评审。教授、副教授的评审指标由校务会议集体决定,主要根据师资队伍的规模、结构和当年申报职称数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分配到三个不同的学科评议组。学院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全部推荐至学科评议组进行评审。教授职称由学科评议组按指标数的150%推荐,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差额评审;副教授职称由学科评议组讨论通过后,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不受具体指标限制。
注重坚持评审标准。新的职称评审条例对教师职称评审的条件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更加清晰地界定教师学术成果。对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坚持高水准的学术成果,同时要求一定的教学成果;对教学为主型教师,坚持高标准的教学业绩,同时要求相当的学术水平。通过教学和科研有机融合,促进教师全面发展、提升育人能力。
注重规范评审程序。按照教师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人事处初审、学科评议组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终审的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职称评审。对个人基本信息及申报材料、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进行公示,确保材料真实性和程序公平性。对申报教授职称的教师,学校聘请校外同行对其任现职以来的“代表性成果”进行评议,保证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对职称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均可申请进入复议等程序。从2017年起,进一步规定了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党支部的推荐环节。
——教育部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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