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实现教授治学,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北京交通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积极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不断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尊重、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4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20%。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特聘委员与一般委员,人数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确定,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特聘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应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七条 各学院设院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各学院应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其学术关系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核准各专门委员会和院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听取其工作报告,并对相关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九条 当专门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或不符合学校发展目标时,校学术委员会有权否决其决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工作情况。
(二)就学校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公正独立的学术判断。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遵守委员会纪律义务及保密义务。
(六)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其委员职务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全年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少于1/2的。
(五)有违反法律、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委员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各学院教授人数并兼顾学科平衡的原则分配委员席位,经各学院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校长聘任;特聘委员一般由校长委派熟悉学科建设、学位授予、科技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等工作的校内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1人至少担任1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任期中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补选程序与遴选程序相同。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等总体规划以及其他全局性学术事务,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标准及评价、学术规范等学术导向性事项,就学科建设、学位授予、教师评聘、教育教学、科技工作、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才队伍建设委员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科技工作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按照校学术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各专门委员会议决事项应根据其章程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或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重要事项应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定和咨询学科建设事务。包括调整与设置学位点与专业,调整与设置学术机构和基层学术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赴境外办学项目等事项,学科建设与评估的组织,学科建设专项及各类共建项目以及学科建设资源的统筹与配置,学科岗位设置,学科带头人遴选,学科梯队建设,学科平台建设,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等事项。学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负责学科建设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定和咨询学位工作事务。包括学位授予标准及实施细则,学士学位授予、硕士学位授予、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撤销,学位授予中有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问题裁决,学位质量评估,研究生培养质量与学位授予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等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人才队伍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定和咨询人才队伍建设事务。包括人才引进、培养与聘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与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计划(工程)人选推荐,名誉(客座)教授人选聘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推荐等事项。人才队伍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
第二十三条 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定和咨询教育教学事务。包括教学成果考核办法与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教学评价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师人才培养效果评价,教学计划方案,教学事故认定,教学争议处理,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基金以及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项,人才培养荣誉人选,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等事项。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科技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定和咨询科技工作事务。包括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项目规划,科研成果的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评价标准,需学校对外推荐的科学研究成果奖、科研荣誉奖人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需学校对外推荐的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高水平科技人才计划,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与使用,重大科研项目对外合作等事项。科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纠纷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向学术委员会提出裁决意见;负责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以下简称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于每年度初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于每年度末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听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全体会议议事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投票(根据决定事项的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也可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2通过,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同时达到出席人数的2/3方为通过,所作决策、审议等由主任委员签发后生效。
第三十条 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各专门委员会上报的议决事项,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议题、表决方式等相关事宜以及学术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经主任委员同意,专门委员会主任可视需要参加。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策、审议等原则上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策、审议等为终局结论,异议期结束后,应以文件形式由主任委员签发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决策、审议等应当制作会议文件,文件种类包括决议、决定和纪要3种。会议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上述文件由主任委员签发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5名以上委员、院学术委员会或学校各职能部门,可以在每学期第6周按校学术委员会要求向秘书处申报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每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停止议题申报。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就相关议题说明情况并回答委员提问。
第三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回避人员,不计算在出席人数内。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在秘书处备案,委员权力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可由校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