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严肃查处学术不端事件,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科协发组字〔2017〕4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北京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校发〔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师生员工及以北京交通大学的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纠纷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做出认定结论。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条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工会、纪委、组织部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以匿名形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将视情况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根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直接举报或其他单位转交举报后15日内,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讨论,并邀请事件相关单位人员列席,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
第八条 对列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应当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向举报人送达,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向被举报人送达。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向项目资助方相关人员送达。
对不列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正式调查程序开始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责成被举报人学术关系所在单位的二级学术委员会牵头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成员可由相关二级学术委员会负责人、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组成。调查组成员原则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资助项目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加入调查组。其他没有学术归属单位的被举报人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合作研究、亲属或师生等关系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验证。
第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能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如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后的30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并及时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结论需包含是否构成学术不端,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及时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调查组负责人的汇报,在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研究,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做出书面认定结论,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八条 对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涉及教职工、兼职教师、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的,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商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议;涉及本科生的,由学生工作处(部)和教务处商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议;涉及研究生的,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商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议;涉及曾在我校取得学位的,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商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议;涉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商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在校学生的,其处理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涉及其他人员的,按下述条款执行;对于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如果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并且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做出撤销学位处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教职工的,应视行为性质和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商项目委托单位,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四)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五)终止当前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岗位晋级评聘,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取消已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七)辞退或者解聘;
(八)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北京交通大学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微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或兼职资格等。对于在北京交通大学开展研究的博士后人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其指导教师应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工作建议,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决定涉及学位的报校学位委员会。
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提出处理建议的牵头单位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处理决定书的,学校应当在相关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后,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移交纪委、组织部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可通过一定方式做出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对于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条 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学生的,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时,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本校教职工的,向学校教代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节委员会提出,由委员会协调相关单位处理,相关单位提出复核意见;举报人为非本校教职工的,向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交通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同时废止。
细则1:
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人事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含博士后)。
第二条 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认定结论,对学术不端责任人给予相应的人事处理。人事处理方式包括处分和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第三条 处分
教职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其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界定的从重或从(减)轻处分情形的,应按规定从重或从(减)轻给予处分。
受处分期间,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年度考核、工资待遇、岗位聘用等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处理
教职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给予以下处理,可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在评优评先、培养进修、人才选拔推荐、职务晋升、岗位评聘等环节,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当前申报或参评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报或参评资格。
(三)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的年度考核及该聘期的聘期考核,视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如下处理: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聘期考核不得定为称职等次;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聘期考核不得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对于所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在过往时段的,可视条件和情况予以追溯处理,包括: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已获得的学术职衔、荣誉称号、已入选人才计划、已入选进修或培养项目;追回或建议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奖励、资助;取消已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重新确定当年考核等次等。
(五)解聘。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在人员录用、人才引进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律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现已离校,但在我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可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其学术不端行为通知其现所在单位。
第五条 对于博士后在站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除可按上述条款处分、处理外(对于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博士后,将其学术不端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或处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处理。
第六条 我校教师作为合作导师对博士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过错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商相关单位提出以下处理建议,可以单处或并处:口头提醒,通报批评,暂停合作导师资格1—3年等。
第七条 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细则2: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所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给予相应的处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兼职导师。
第三条 对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认定结论,在人事处理的基础上,做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和一般的:对硕士生导师,暂停硕士生招生1—2年,在此期间不能申请参加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核;对博士生导师,暂停博士生和硕士生招生1—2年;
(二)情节较重的:对硕士生导师,暂停硕士生招生3年,在此期间不能申请参加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核;对博士生导师,暂停博士生和硕士生招生3年;
(三)情节严重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现有在读研究生须更换导师,由所在学院另行委派其他现职研究生导师继续指导。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质量把关责任。如指导的研究生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人事处理的基础上,对研究生导师做出如下处理:对硕士生导师,暂停硕士生招生2年,在此期间不能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核;对博士生导师,暂停博士生和硕士生招生2年。
第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细则3:
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科研活动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对科研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在科研项目、奖励、人才计划、个人荣誉、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等申报中作为研究基础或支撑材料使用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校内申报、推荐、评审、遴选过程中的申请,取消当批申请资格;
(二)已报至上级主管部门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撤回有关申报材料,取消当事人的申报资格;
(三)获得国家科技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含人文社科奖)、省部级科技奖(含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有关省部委、直辖市等省部级奖励办法中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四)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项和相关科研荣誉的,分别按照相关奖项的有关奖励条例中对弄虚作假、骗取科研荣誉的处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五)获得的科技奖励或科研荣誉没有明确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以及获得校内科技奖励的,视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
(六)已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通知发行方撤刊或取消发行,消除影响,并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相关条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七)已获批立项的,如相关项目管理办法里有明确规定,则按照规定处置;如相关项目管理办法里没有明确规定,视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商项目委托单位、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罚。
第三条 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成果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该项目的成果,应在项目的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材料中删除,对已构成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条 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