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进展
北京交大打出“1+3”组合拳严处学术不端行为
发布日期:2018-05-31 阅读次数:

 

《北京交大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相关处理细则答记者问

 

  近日,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严肃查处学术不端事件,北京交大正式印发了《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处理细则。办法包括7章、34条以及3个处理细则,就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规范。围绕《办法》出台的相关背景及具体内容,记者专门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

  1.能否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思路?

  之前的《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于2009年7月22日印发,截至目前已使用八年之久。近些年来,国家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各项政策也出现诸多调整。教育部2012年发布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发布了《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国科协2017年印发了《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国务院2018年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对新形势下高校加强学风建设、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

  2.与以往的相关管理规定相比,此次出台的文件有哪些不同之处?主要新增了哪些内容?

  新办法的出台,不仅参考了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兄弟院校最新的经验和做法,同时结合了我校近年来处理学术不端事件的实际情况。与老办法相比:

  (1)进一步明确了涉及的职能部门和学院;

  (2)增加了学术不端事件调查时限、调查方式、调查报告内容、调查纪律等;

  (3)进一步明确了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职责,即做出认定结论和工作建议,具体处理建议由相关单位提出;

  (4)进一步明确了提出处理建议的不同责任主体;

  (5)进一步明确了不同主体提出异议的不同方式和途径。

  3.《办法》体现了怎么样的价值导向?对于弘扬优良学术文化有何意义?

  《办法》主要体现了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师德失范一票否决的价值导向。《办法》的出台,对于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加强一流大学建设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应认真学习《办法》相关内容,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发生,遵守学术规范,加强学风建设,弘扬优良学术传统。

  4.《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是如何界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办法》第五条明确界定了哪些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其界定主要依据教育部2016年发布的《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具体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5.如何对遇到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举报?在举报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三个条件:(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以匿名形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将视情况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根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6.学校是否会对所有接收到的举报材料进行正式调查?调查周期一般为多久,主要调查流程都包括哪些方面?是否会形成调查报告及结论?

  在接到举报后的15日内,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会对举报材料进行讨论,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对列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会责成被举报人学术关系所在单位的二级学术委员会牵头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应在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后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调查结论需包含是否构成学术不端,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

  7.学校如何对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哪些学术不端行为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主要基于调查组的调查事实。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能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8.针对已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教职工的,如何进行处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教职工的,应视行为性质和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通报批评;

  (2)暂停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3)商项目委托单位,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4)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5)终止当前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岗位晋级评聘,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报资格;

  (6)取消已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7)辞退或者解聘;

  (8)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个补充细则《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人事处理细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细则》《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科研活动处理细则》,又分别在人事、研究生导师资格、科研活动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9.针对已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在校学生的,如何进行处理?

  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在校学生的,其处理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对于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如果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并且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做出撤销学位处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根据2017年修订的《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六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作业、报告存在抄袭、实验数据存在伪造等行为者,情节轻微的基于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对于在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如何进行处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在北京交通大学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微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或兼职资格等。对于在北京交通大学开展研究的博士后人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人事处理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博士后在站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除可按上述条款处分、处理外(对于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博士后,将其学术不端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或处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处理。

  11.对被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其指导教师是否会受到处罚?

  研究生指导教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质量把关责任。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其指导教师应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通报批评;

  (2)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3)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12.哪些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从轻处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13.如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处理决定书,学校应如何开展工作?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处理决定书的,学校应当在相关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14.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应如何处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术不端行为事件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后,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还需将有关材料移交纪委、组织部等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15.调查过程中如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学校如何进行处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对于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16.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具体流程是什么?

  《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学生的,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时,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本校教职工的,向学校教代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节委员会提出,由委员会协调相关单位处理,相关单位提出复核意见;举报人为非本校教职工的,向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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